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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配资网 女律师庭审现场遭法警争夺手机后被推倒,第三方律师称“法警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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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一段关于“刑辩女团在贵州云岩区法院开庭时,何智娟律师受伤”的视频在网络上迅速传播山东配资网,引发公众高度关注。

视频画面显示,庭审现场一名法警与女辩护律师何智娟发生了激烈的肢体冲突,最终法警在拉扯中将何律师放倒在地。

当事人助理回应:双方发生争执后,法警抢夺手机

对此事件,何智娟律师的助理赵先生在接受大皖新闻记者采访时详细描述了事发经过:“7月1日起,郑晓辉、孙健等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何智娟律师作为辩护团队的一员参与了庭审。7月2日上午,庭审进入休庭阶段,因程序上的争议导致现场出现混乱。我作为旁听者,试图靠近了解情况时,被多名法警围住并要求检查手机,理由是庭审现场禁止录音录像。随后,何律师上前录像以记录情况,同样遭到法警要求删除录像的指令。在何律师要求法警出示相关法律依据未果后,双方发生了肢体冲突,何律师在保护手机的过程中被推倒在地,身体多处受伤。”

赵先生还透露,事发后已立即报警,何律师被送往派出所做笔录,同时也有法警被带走调查。

另据奔流新闻此前报道,何智娟律师发文称,7月1日,郑晓辉、孙健等四人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在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开庭,她与多名律师出庭辩护。第一天开庭,她们就检察机关建议法庭延期审理补充侦查后,对有无依法提请法庭恢复庭审提出质疑,并提出被害人证人出庭,排除非法证据,依法提取电子数据,调取证据,审判长、公诉人、书记员回避等申请,但被合议庭全部驳回。

“今天上午,云岩区检察院新增了一名出庭检察官,我们要求查看其派员出庭通知书并复制。审判长让书记员将该文书交给我们查阅,并告知我们庭后才能复制。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部分辩护人要求复制文书,被书记员拒绝,审判长称自己没有说过允许复制,如果说过是口误。我们遂与审判长就此事进行沟通。”

何智娟律师称,沟通过程中,她注意到旁听席发生争吵,发现她的助理被七八名法警围着,情况不明。她拿出手机对法警执法现场进行录像,被法警要求删除。“我要求法警出示休庭期间不能对执法行为录音录像的法律规定,法警拒绝出示,并要抢夺我的手机。七八名法警一拥而上,其中几名法警用力抓住我的手臂,试图强行拿走我的手机。过程中,我的手全程紧抓手机,没有反抗法警的举动。后警号为XJ0063的协警将我推倒在地,并抓着我的双手将我提起后,摔倒在地。我的手臂、手腕、手指等多部位出现红肿。”

何智娟律师介绍,事发后有律师报警,辖区派出所民警到现场调查。“民警出警后,法警仍拒不归还我的手机,表示休庭期间也不允许录音录像,已经对我的手机进行收缴。随后我跟随民警到派出所录了被害人询问笔录。目前正在等待民警的处理结果。”

奔流新闻记者了解到,本案因介绍工程被骗引发。几年前,贵州省某厅公职人员鲁某以介绍工程为由,向四名被告人索要80万元介绍费。后四人发现该工程系鲁某虚构,遂要回自己的介绍费和损失费。云岩区检察院指控,四人以要去纪委举报的方式向鲁某索要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罪。本案审判过程中,“被害人”鲁某已经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

7月2日下午,奔流新闻记者联系到贵阳市云岩区法院,工作人员称不清楚女律师反映“法警暴力执法”一事。

何智娟律师在保护手机过程中致手臂红肿(图片来源:刑辩女团微信公众号)

7月2日下午,大皖新闻记者联系了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则以“无法回应”或“信号不好”为由,未提供具体信息。何智娟律师本人在7月2日下午5时许向大皖新闻记者确认,她刚从派出所出来,但法院仍未归还她的手机,距离手机被夺已过去四个多小时。

刑辩女团微信公众号文章截图

7月2日下午,刑辩女团微信公众号也发布了官方回应,详细叙述了事件经过,并指出:“在审判长宣布休庭后,辩护人要求复制相关文书被拒绝,随后引发的争执中,何智娟律师被法警暴力执法,导致身体多处受伤,且手机被非法扣留。”

第三方律师意见:法警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律师在休庭期间可以录音录像吗?为制止何律师的录音录像行为,法警有权出手抢夺甚至“动手”吗?7月2日晚,大皖新闻记者就此事咨询了合肥市律师协会宣传和联络委员会委员、安徽诚赢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万亚波。

万律师指出,对于当事律师在休庭期间录音录像一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没有法律禁止在休庭期间录音、录像、拍照,法警的行为并无法律依据。”

日本当局是否采取干预汇市行动,正成为全球金融市场的一大悬念。

近日,中国普惠金融研究院(CAFI)院长贝多广在由《金融监管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共同主办的“金融强国”主题对话暨全国金融学院院长联席会活动上发布了由CAFI和蚂蚁集团研究院共同完成的《消费者金融健康》报告(以下简称《报告》)。

同时,依据上述规则第二十一条,法警听命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是法庭警察权的基本要求。“没有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也无危及法庭内人员人身安全或者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等紧急情况,法警不得直接采取处置措施。”

万律师认为,在此次事件中,审判长并未要求法警删除律师手机中拍摄的有关视频,法警却提出这样的要求并向律师“动手”,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我国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监督权,公民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职行为录音、录像、拍照,正是行使监督权的具体体现,应依法保护。

(综合大皖新闻、奔流新闻等) 山东配资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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